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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文件摘录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7-20 | 阅读: 43

地质灾害防治文件摘录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一)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速报程序:1.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2.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12 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3.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4.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速报内容: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速报: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法律制度: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责任的追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推进重点地质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现状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市(州)负责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县(市、区)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演练,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

1.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到2015年,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补助,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4、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

5、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形成“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全力防灾”的地质灾害防灾新机制。

6、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保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7、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防灾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补充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25号)

1、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要安排扶贫搬迁项目指标的30%,用于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分散农户搬迁问题。

2、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在重点防范期内每个灾害隐患点至少有2人轮流值守监测预警。补贴期为每年3-10月(8个月),补贴标准为城镇500元/人、月,农村400元/人、月。补贴可逐月或按季度发放。

七、《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陇政发[2010]29号)

1、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确需治理的,按照分级治理有关规定,分别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险情严重、难以治理的,由县级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并负责进行治理。

2、各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范治理,负责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处理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党组织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旅游、园林、文物管理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水保部门要做好滑坡、泥石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配合工作。

3、各县区政府要加快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由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8]94号)要求,落实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群测群防责任,建立覆盖全市重要隐患点、防灾责任人明确、监测预警措施完善、联络通讯畅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努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汛期要严格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等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5、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人为活动,都应坚决予以制止。要加强对矿山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削壁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特别对影响城市排水或排洪的自然沟谷、大型市政建设、垃圾处理场合建筑弃废渣场等周边区域,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禁止因工程建设堵塞山体自然泄洪和城市排水渠道,从而引发泥石流。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活动。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以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规划建设居民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地质灾害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党组织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评估机构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以及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7、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监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公路建设部门在滑坡、泥石流和土石崩塌区域修筑公路时,要进行认真勘察评估,科学合理设计,及时加固护坡、疏通沟谷、去除危岩体,必要时要专门立项进行工程治理,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8、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即对辖区内居民建房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简单评估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联系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材料和防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人员到位。

八、《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陇政发〔2013〕9号 )

要加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等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将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确保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效开展。

(九)《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

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系统由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参照国家级和省级模式建设。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等资料;市(地、州)、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监测资料,包括降雨监测站点的逐日降水量资料(24小时雨量、最大小时雨量)、未来24小时预报雨量等。市(地、州)、县(市、区)的国土、气象部门要建立定常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以不断改进完善预警预报的技术水平。

2、由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共同协调,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发布到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村各级主管领导和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基层气象信息员。

3、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承担单位负责指导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业务工作。

十、《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

1、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路和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对于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各建设及施工单位,要在临时办公场所、工棚选址及设备安置场地选择时,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落实严格的监测预警措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岩、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责成建设和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2、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做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人员、资金等各类应急准备,对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相关干部工人了解抢险任务、程序方法等,掌握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措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快速反应、正确处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共同做好工作。

3、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公路、铁路在建项目,以及公路、铁路周边建设项目,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评估报告中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会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问题突出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监测系统、预警手段、避险措施等方面,主动指导和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单位,落实好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铁路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会商沟通,保证防灾信息共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单位要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涉及公路、铁路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有关公路、铁路单位,一旦接到灾情险情报告,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6〕5号)

(一)高度重视,落实好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体系,层层落实防灾保通工作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集中开展春季排查治理活动,科学及时制定排查方案、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持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隐患,修复公路病害,努力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一是全面排查辖区山区路段、隧道出入口、临河路段、高危边坡及滑塌等路段。对坡面危岩及时进行清理,对失稳土质边坡及时进行清方卸载,对需要采取工程手段进行治理的边坡灾害路段在起终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提醒标志,并安排专人加强观测。二是全面排查现有公路沿线排水系统,对排水不畅、构造物损害等应及时清理和修复,确保汛期排水畅通。三是全面排查在建工程路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指导项目管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灾工作,督促公路施工企业落实相关设施,特别注意避开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和沟口低洼处。四是切实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尽快完成灾毁公路修复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和灾害防治工程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加紧组织实施。

十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3号)

1、“十有县”建设标准:①有制度。全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排查、巡查核查、值班值守、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应急会商、应急处置、科学普及、培训演练、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做到防治有规划、工作有计划、年度有方案、点上有预案。②有机构。县(市、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地质环境科或地质环境监测站,核定编制人员不少于3人,且人员到位、职能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延伸到基层国土资源所,并已实现“五到位”。③有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均拨出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部省项目配套的资金能及时到位。对防灾监测人发放监测补贴,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④有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纳入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重大隐患点安装了专业监测预警设备,群测群防员配备了简易监测预警工具。定期对监测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形成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报告。⑤有预警。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工作,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了会商制度,及时形成本地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将信息发送给群测群防网络中各级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⑥有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划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农村居民房屋选址有安全评估,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评估提出的防治要求能得到落实。⑦有避让。每处威胁人员安全的隐患点应建有相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在紧急情况下,能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所有受威胁人员实施避让。近五年地质灾害避让成功率达到100%。⑧有宣传。经常性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政策宣传、临灾避险知识普及、防治技术培训等活动。每年开展技术培训,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人员基本掌握了“四应知”、“四应会”。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开展宣传工作。⑨有演练。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在隐患点周边居住或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⑩有效果。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情况清楚,对已查明的可能有重大危害的隐患点制定了治理、搬迁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治理、搬迁工作,解除了隐患。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连续五年未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2、国土资源部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资金安排过程中,对达到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要求的县(区、市)给予适当倾斜。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总体建设情况,将作为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省(区、市)部分的重要指标之一。

十三、《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

(一)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隐患调查排查和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群测群防,推进群专结合,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分级分类,属地管理。按照险情灾情等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中央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人为工程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等责任。

(二)防治任务。1、全面开展地质灾害“三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年度“三查”工作。其中,在山地丘陵县(市、区),重点开展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的“三查”工作;在其它地区重点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的“三查”工作。2、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对调查、巡查、排查、复查中发现的所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建立群测群防制度,明确群测群防员,给予经济补助,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形成监测数据智能采集、及时发送和自动分析的监测预警系统。3、继续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对不宜采用工程措施治理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居民点,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任务,充分考虑“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实行主动避让,易地搬迁。4、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选择威胁人口众多、财产巨大,特别是威胁县城、集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基本完成已发现的威胁人员密集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5、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演练。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区内的县及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简易演练。

(三)资金筹措。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基建投资对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搬迁户给予补贴。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人出资。

(四)实施安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人员搬迁,对危害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重大隐患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中央政府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部署。中央财政对重点省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1、落实责任分工。坚持地方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地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建、交通、铁道、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坚持依法防灾。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的“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3、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把地质灾害的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与脱贫攻坚、土地整治、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和融合起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模式。

十四、根据陇南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滑坡泥石流预警监测工作运行管理经费的通知》(陇财农〔2010〕24号)和长江上游滑坡泥石流预警系统陇南管理局(陇南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关于落实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工作经费的通知》(预警陇发〔2013〕7号),每年30万元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经费列入成县财政预算。

监制:刘宝子

责任编辑:陈东平 本期制作:王 蓉